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维护读者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借阅权限

1、借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借阅文献及学习的有效凭证,读者入馆时应自觉出示,并接受查验。

2、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若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

3、遗失本人借阅证,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后果概由持证人负责。

4、教职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阅证。

二、借阅数量和期限

1、教职工每证限借图书10册,借书期限为90天,可续借1次为30天;学生每证限借图书5册,借书期限为60天,可续借一次为30天。

2、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终止提供图书借阅或续借服务。在读者归还逾期图书后,方可恢复其借阅权限。

三、借阅规则

1、读者须凭本人有效借阅证进入库室及办理图书外借手续。

2、外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贵重文献、参考工具书等特藏资料仅供室内阅览。读者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特藏资料,可申请短期外借。

3、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前,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完好。如发现图书有污损、残缺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在有关页面盖章标注后借出。否则,责任由读者承担。

4、凡在节假日到期的图书,借期将顺延至正常上班后一周。超过一周仍未归还的图书,按逾期不还处理。

四、委托借阅

为方便两校区读者借还图书,图书馆提供通借通还服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可在本校区图书馆借阅或归还另一校区图书馆馆藏图书。若图书不在本馆,可进行委托借阅。

委托借阅流程:

1.读者可在各书库、公共查询系统或图书馆网站查询所需图书;

2.读者查询到所需图书后,如果此书馆藏地显示不在本馆,可在任意书库完成委托借阅登记;

3. 书到后,读者持本人校园卡在保留期内到馆进行借阅,并按期归还。

委托借阅注意事项:

1.最大委托借阅册数:教师10册、学生5册;

2.委托到书后保留5天;

3.读者所在馆有同种图书在馆时不能委托;

4.委托成功后读者个人可借图书的数量作相应减少;

5.委托图书的借期以实际办理借阅时开始计算;

五、赔偿和处理规则

1、未办理借书手续,读者不得私自将图书携带出馆,违者按窃取图书论处。

2、读者借阅图书后应加以爱护,注意妥善保管,不得发生圈点、批注、涂改、剪裁、调包等违章行为。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或损坏,需进行赔偿。具体处理办法及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